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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诈骗罪刑事判决书,终获缓刑

忠县人民法院

  重 庆 市 忠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3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女,2002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汉族,学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 吉XX,住广东省XX山市XX房。因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2年7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XX,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 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 禹州市鸿畅镇张湾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31 日经公安 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2年7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X,重庆XX律师。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忠检刑诉〔2022〕128 号起诉书、忠检刑附民公诉〔20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骆XX、马XX、王XX、黄X、夏XX、张XX、樊XX、何XX、 吴XX、潘XX、肖XX、谢X、杨X、杨XX、胡XX犯诈骗 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潘XX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谢X、杨XX、辩护人冯XX、罗X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XX,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等原因,本院于2022 年8月16日裁定XX止审理,2023年4月23日裁定对被告人谢XX、杨XX恢复审理并对其余被告人继续XX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王XX成立珠海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先后招聘被告人谢XX、杨XX等业务员,使用假冒的香港“苏富比”拍卖网站,虚 构能够网上拍卖古董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谢X、杨XX在明知公司管理人员王XX、骆XX利用前述虚假拍卖网站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仍按照王XX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联 系被害人并添加微信,谎称能通过拍卖网站帮被害人拍卖收藏 品,以需要缴纳拍卖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微信或王XX微信

  账户转账。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谢X于2021年1月5日入职XXXX公司,同年3月XX旬在明知该公司藏品拍卖是诈骗行为后,仍继续作案至同年

  7月,骗取孙X、曾X、何XX等人钱款共计5.5万余元。谢X获利至少3.2万元。

  2.被告人杨XX于2021年3月12日进入XXXX公司,同 年4月XX旬在明知公司藏品拍卖是诈骗行为后,仍继续作案至同 年7月,骗取杜XX等人钱款共计3.3万余元。杨XX获利至少

  1.9万元。

  被告人杨XX、谢X分别于2021 年12月31 日、2022年2 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谢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 事实,杨XX到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前述

  事实,尔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均已退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 据等证据予以佐证。指控认为,被告人谢X、杨XX的行为已构 成诈骗罪,且属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XX 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X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杨XX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退赃、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谢X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另提出,谢X系在校学 生,在共同犯罪XX系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另提出,杨XX在共同 犯罪XX系从犯,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王XX成立XXXX公司,在 没有拍卖文物、藏品资质的情况下,先后招聘被告人谢X、杨XX等业务员,使用假冒的香港“苏富比”拍卖网站,以帮客户进 行网上拍卖古董、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谢X、 杨XX分别于2021年1月5日、3月12日入职XXXX公司, 在明知公司管理人员王XX、骆XX利用虚假拍卖网站实施电信 网络诈骗活动后,仍按照王XX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联系被害人 并添加微信,谎称能通过拍卖网站帮被害人拍卖收藏品,以需要 缴纳拍卖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向其微信或王XX微信账户转账。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谢X于2021年1月5日入职XXXX公司,同年3 月XX旬明知公司藏品拍卖系诈骗活动后,仍继续作案至同年7 月,骗取孙X、曾X、何XX等人钱款共计55400元,含孙X 2000元、曾X21800元(共被骗27800元)、何XX2800元。谢X分得赃款32455元。

  2.被告人杨XX于2021年3月12日入职XXXX公司,同 年4月XX旬明知公司藏品拍卖是诈骗活动后,仍继续作案至同年 7月,骗取杜XX等人钱款共计33440元,其XX杜XX被骗6500

  元。杨XX分得赃款19862元。

  被告人杨XX、谢X分别于2021 年12月31日、2022年2 月1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谢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 6事实,杨XX到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前述 事实,尔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谢X于2022年3月25 日退赃 32600元,已发还被害人曾X27800元、何XX2800元、孙X 2000元。其XX被害人何XX系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杨XX 于2022年6月24日退赃2万元,并随案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案发时谢X系广东省珠海市新思维XX等职业学校学生,现就读于广州开放大学。杨XX所在村委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杨X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XX均无异 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抓获经过、微信主体信息、国家反诈大数据、工资表、转账记录、 缴款凭证、发还凭证、证明等书证;证人陈XX的证言;被害人 孙X、曾X、何XX、杜XX的陈述;辨认笔录;同案人员王XX、骆XX、马XX、王XX、黄X、夏XX、张XX、樊XX、 何XX、吴XX、肖XX、潘XX、杨X、胡XX等人的供述; 被告人谢X、杨XX的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杨XX与王XX、骆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钱款,涉案金额分别为5.5万余元、3.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 属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与王XX、骆XX等人的 共同犯罪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X 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全部退赃、 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谢X所诈骗被害人XX有老年人, 在量刑时予以评价。综合前述量刑情节,考虑谢X案发时系在校 学生,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杨XX所在村委意见,本院决定 对被告人谢X、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XX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 二款、第三款、《XX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 、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 、追缴被告人谢X违法所得32455元、杨XX违法所得19862元人民币(已全部追缴),用于退赔相关被害人。其XX,退赔被害人曾X27800元、何XX2800元、孙X2000元人民

  4币(均已发还),退赔被害人杜XX65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XX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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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4/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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