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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王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王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x局民警在嫌疑人王X家中搜查出一支可以通过击发射钉弹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疑似枪支。经鉴定,王X持有的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一审阶段介入本案。根据案件卷宗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自愿认罪认罚,以上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辩护人予以认可。另外,在卷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在公诉机关认定的情节基础上,被告人还符合坦白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20xx年其出于个人爱好取得本案所认定的枪支,取得枪支时被告人尚不满十八周岁,其并未意识到自己持有的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在未成年阶段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较弱,其偶然被网络上关于枪支的不法信息所迷惑是本次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X应当进一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自始至终遵守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本案由于其偶然在网络上浏览到不法信息,为满足个人爱好而取得枪支,本次属于初犯偶犯。案涉枪支长期被放置在自家鸡舍的床头,并用鱼竿袋包裹,其间被告人仅仅为了试枪在自家院落对天空放了几枪,没有造成任何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到案后,被告人多次表达了忏悔之意,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决心悔改,已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很轻微。

四、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

被告人目前须扶养幼年子女三人,其中最年幼的还未满月。然而被告人家庭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妻子全职负责照顾子女,日常只依靠种田和被告人本人出车拉货勉强维持生活,其中用于拉货的货车是被告人以按揭形式购买,每月月供超三千元。因此被告人担负着巨大的家庭责任,若本案处罚过重无疑将进一步加重家庭负担。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本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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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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