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男,1970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XX,男,1975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
一、被告衡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X劳务费8,300.00元,逾期利息498.00元,律师费3,000.00元,财产保全费139.48元;以上合计11,937.48元。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标 的:11937元
行 业:劳务纠纷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