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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男,1970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XX,男,1975年X月X日出生,X族,住XXX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赁费利息663.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租赁原告的铲车干活,欠9,300.00元未支付,2018年被告支付了1,000.00元,2020年1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20年付清欠款及利息,但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X劳务费8,300.00元,逾期利息498.00元,律师费3,000.00元,财产保全费139.48元;以上合计11,937.48元。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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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标      的:11937元

行      业:劳务纠纷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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