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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追回全部货款及律师费、交通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357号
原告: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江西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储初良,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XX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9元,减半收取1,574.50元,由原告江西XX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郝祥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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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954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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