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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嫌犯开设赌场罪

新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新昌县XX刑事判决书(2021)浙0624刑初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X,女,1990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职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XX,现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乌金小区C9栋十单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金燕,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1〕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因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曹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及辩护人徐金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被告人曹X申请成为北京XX公司“闲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队长”。此后,被告人曹X通过在微信群内召集多人到“闲逸麻将”APP内以“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自动抽取“大赢家”人民币3元,并由系统结算上下分返点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分成。至2020年5月,被告人曹X通过上述方式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3万元。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曹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扣押曹X人民币3万元及oppo手机1部。被告人曹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XX证言,归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及光盘,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通过网络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态度较好,能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曹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系坦白,认罪认罚,能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23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曹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XX人民陪审员翁XX人民陪审员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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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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