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粤0305民初XXXX号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X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钦,北京市XXXX律师。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XXX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XXX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X万元的保底收益(以XXX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XX%的收益,共计XXX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二、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本金XXX万元及对应的利息XX万元,共计XXX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XXXX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四、若被告按照本调解协议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的,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若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XXX万元+受理费XXXXX元减去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XXXXX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保全费XXXX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XX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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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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