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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向第三方恶意转让千万对外债权,原债权人如何破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X诉杨X、周X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一案

    案情简介:

    杨X对姚X负有近千万债务,且经法院调解书确认。杨X一直未履行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姚X发现债务人杨X对案外人享有一千三百多万债权,且其已签订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周X以抵偿其对周X负有的864万元债务。

    办案思路及案件结果:

    我们接受姚X委托,给其的方案是:通过起诉确认杨X与周X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打掉其债权转让协议。

    主要代理意见为:被告一杨X为逃避执行,与被告二周X恶意串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被告一享有的对案外的债权借款本金近1393万元及应收未收利息转让给被告二,以抵偿被告一对被告二所负债务864.2万元。

    该行为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一的调解书生效,且立案执行后,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一为逃避执行,与被告二存在虚构债务行为,恶意转移债权。且即便被告一对被告二负有864万元的债务,为抵偿该债务,将享有的对案外人的债权借款本金1393万元及应收未收利息悉数转让也明显不合理。由此可知,被告一与被告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另查明,被告一作为被执行人有多案在贵院执行,执行标的近2000万元,且均未执行完毕。据此,足以认定被告一在签订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时,己陷入支付危机。被告XX知被告一尚有其它执行案件未了结。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一将其对案外人的债权个别转让给被告二用于清偿被告二个人债务,明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该涉案债权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为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我们总共向法院开了五份调查令,从多个银行调取了涉及多个相关人员及相关账户的共计三百多页银行流水。

    最后,法官在判决书中也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确认该一千三百多万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取得了完全的胜诉,使委托人能够平等地分配该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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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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