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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筑集团与XX工程公司、XXX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永清县人民法院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省XX县人民法院

    (2018)X1X2X民初2X7X号

    原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XX公司从XX公司处承建了某商贸城项目后,将该项目的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承包给了XX公司。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XX公司未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该项目政府部门被叫停。

    XX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工程款、现场遗留材料款、设计变更费用、租用发电机费用、停窝工损失费用、违约金、看守人员费用、鉴定费用共计约1360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经XX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了XX公司为共同被告。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工程发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发包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而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只是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但是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条款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故如果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条款、违约金条款自然也是无效的。

    因此发包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不止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始无效,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自始无效的。即使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或违约金条款的,实际施工人也无法据此向发包方、承包方主张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驳回了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只判决XX公司支付XX公司工程款、现场遗留材料款、租用发电机费用、停窝工损失费用、鉴定费用共约670余万元,并由XX公司在欠付XX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终成功为XX公司免除违约金和其他各项费用约680余万元。

    审判长:郝XX

    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二0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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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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