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 | :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20)湘0111民初731号 |
裁判日期 | : | 2020.03.12 |
案由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翟XX与湖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11民初731号
原告:翟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1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72000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法院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翟某某支付工程款720000元及利息(以720000元基数,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64.5元,由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XX
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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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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