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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14刑初40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正朔、房XX,北京XX律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9]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白XX酒后驾驶辽AX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XX(X107)平罗四环桥南400米处时,被炳X驾驶的辽AXXXXX号小型轿车追尾,致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经认定,炳X负事故全部责任,白XX无责任。经检验,白XX静脉血中含乙醇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白XX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缴纳罚金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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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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