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间借贷

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晋江市人民法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民初16043号
原告:陈XX,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婧,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周XX,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婧、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XX立即返还陈XX借款323156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为12271元)。事实和理由:陈XX与周XX系朋友关系,周XX于2018年9月3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XX借款50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2月3日还款。陈XX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周XX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周XX于2019年2月3日还款100000元,2019年3月24日还款8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3日,周XX未能依约还清借款,应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周XX于2019年3月24日的还款80000元,应先抵扣逾期付款利息3156元,余款再抵扣尚欠本金,故周XX尚欠陈XX借款本金323156元。
周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周XX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对陈XX提供的证据提出反对、反驳的意见,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拟证明的事实,本
院认定如下:身份证明系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对其真实性、合
法性予以确认;借条内容载明的周XX的身份证号码仅有14位,明显有误,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书写清晰、明确,周XX亦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且周XX并未到庭对该借条提出异议,故身份证号码书写有误不足于影响该借条的证明力,对该证据予以采信。陈XX于庭审中主张周XX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3月24日分别还款100000元、80000元,该主张对被告有利,属于诉讼自认,对该还款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周XX因需于2018年9月3日向陈XX借款50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2月3日还清。陈XX于借款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周XX借款500000元,但周XX未能依约还清借款,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3月24日分别还款100000元、80000元。
本院认为,陈XX与周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借款期限
已届满,陈XX请求周XX返还借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双
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同时根
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
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周XX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陈XX请求周XX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而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偿:(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而双方并未对周XX于2019年3月24日偿还的80000元做出约定,故该款项应先优先用于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周XX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9年2月3日还款100000元,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周XX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156元[(500000-100000元)×6%/年×48天],故周XX于2019年3月24日偿还的80000元,其中3156元抵充利息,76844元抵充本金,现周XX尚欠陈XX借款本金323156元及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陈XX请求周XX返还借款本金323156元及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XX借款本金323156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1元,减半收取计3165.5元,由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艳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其他 民间借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