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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转借款,合伙人不愿归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XX,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上海XX律师。

原告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X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投资项目,原告申请退出后,投资款转为借款,提供给被告经营所需。2018年10月10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因被告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XXX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三方是合伙投资关系,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没有解除,企业没有进行清算。借贷需要符合合意和支付两个条件,在原告退出时账上只有6,000多元,两被告两次要求原告提供银行流水账单,但原告不愿提供。当时14万多是原告自己说的,借条是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原告应该对企业的盈亏共担风险,原告利用掌管账目的便利,存在欺诈的嫌疑,原告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偿还钱款,如果被告知道原告只投资了12万,被告是不会签15万的借条。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原被告三人合意投资经营美容行业,口头约定每人投资20万元。

2018年10月原被告经过微信讨论,原告退出经营,经过三方结算,原告可得15万元。2018年10月1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归还。

以上事实,有借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账单详情、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合伙投资经营关系,后原告于2018年10月退出经营,经三方在微信聊天中讨论,同意原告退出,并进行了结算,据此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认可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了归还期限,故原投资行为已转变为被告向原告的借贷行为,该行为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借款15万元;

二、被告X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XX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XX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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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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