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72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1971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孙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常书燕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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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