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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XX办公楼内,组织机构代码568XXXX0098-2。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XX,组织机构代码790XXXX2968-X。

法定代表人庹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XX,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XX,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XX,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

委托代理人旷运浪,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向第三人杨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廉贵

代理审判员  陈春艳

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

书记 员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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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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