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XX公司、李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XX公司、李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6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淅川县城XX**。法定代表人:牛XX,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单位员工,任副书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辉,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女,生于1973年1月29日,住淅川县,系李X之妻。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XX公司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辉及其妻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XX判员 刘洪海审判员 刘XX书记员 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