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润XX、程XX等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灵璧县人民法院
代润XX、程XX等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3民初2512号原告:代润XX,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程XX,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张超平,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代润XX、程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两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润XX、程XX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XX书记员 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