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李XX与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西青区XX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1民初34号原告:李XX,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成,天津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天津XX律师。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负责人:刘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天津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XX律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影响范围较广,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XX人民陪审员 方XX人民陪审员 周XX官助理赵莹书记员崔XX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