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与丁X、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薛XX与丁X、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成都市成华区XX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08民初4102号原告:薛XX,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丁X,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XX**附**。法定代表人:陈XX。原告薛XX与被告丁X、被告四川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薛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XX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