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XX、陈X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庄XX、陈X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06执保2065号原告:庄XX,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被告:陈X,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庄XX与被告陈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庄X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人陈X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庄XX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2栋1单XX房屋提供担保。后庄XX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两份,请求依法解除对庄XX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2栋1单XX房屋的查封以及陈X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XX371号2送1单XX房屋的查封,庄XX还向陈X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其收到陈X支付的房屋补偿款及各项费用380470.5元。据此,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庄XX所有的位于金牛区XX房屋(权)查封;二、解除对陈X名下位于金牛区XX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XX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