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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增强、刘江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增强、刘江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00028号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化大厦。法定代表人葛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振宗,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增强。被告刘江红,系杨增强妻子。被告周中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增强、刘江红、周中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北住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赵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记员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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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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