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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郝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XX、郝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01民终14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辉、张X,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XX,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上诉人郭XX因与被上诉人郝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XX于2018年10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郭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其他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郭XX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郭XX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97.0元,减半收取2048.5元,诉前保全费1469元,共计3517.5元由郭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97.0元,减半收取2048.5元,由郭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成锴审判员王怡审判员李XX书记员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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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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