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公司与张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资中县人民法院
深圳市XX公司与张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025民初2319号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XX**荣超大道****。法定代表人:蒋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桓XX,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深圳市XX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XX民陪审员 余XX员 顾XX书 记 员 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