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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金XX、义乌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王XX与金XX、义乌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589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朱XX、郭露。被告:金XX。被告:义乌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金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金XX、义乌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7元(已减半),由原告王XX负担。代理审判员楼煜波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书记员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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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0001/01/01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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