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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牛永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X

  书记员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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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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