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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生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20刑初13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曾冒名“梁X”,男,1994年3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陇南市,无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XX。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柳静,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2997号指控被告人马XX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唐柳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马XX应他人要求,招募到周某某、何XX两人有偿“吸毒代拘”。当日,被告人马XX将周某某、何XX带到虹口区,在车上由他人安排周某某、何XX等人吸食毒品。后周某某、何XX被虹口区凉城派出所抓获,并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事后,周某某、何XX分别获得4000元和3500元的报酬,马XX获利3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周某某、何XX的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马XX伙同他人引诱他人吸毒,该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马XX应他人要求,招募到周某某、何XX两人有偿“吸毒代拘”。当日,被告人马XX将周某某、何XX带到虹口区,在车上由他人安排周某某、何XX等人吸毒。后周某某、何XX被虹口区凉城派出所抓获,并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事后,周某某、何XX分别获得4000元和3500元的报酬,马XX获利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周某某、何XX的陈述,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伙同他人引诱他人吸毒,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人民陪审员  薛仁辉

  人民陪审员  马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盛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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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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