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消费权益

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10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萱,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豫0191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起诉前,上诉人、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物业公司已经就涉案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再次起诉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驳回。二、上诉人与河南XX公司提供空调供货,并按照河南XX公司指示提供安装服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关系,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有误,应当依法驳回。三、上诉人在梁上安装空调属于行业内统一做法,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当时被上诉人及河南XX公司人员均在场,并无提出异议,因物业公司阻挠才导致本案纠纷,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维权,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为了维修房屋支付检测费5000元、设计费20000元、施工方案及施工服务费55000元、修复检测费12000元、空调安装改造费3000元,以上合计95000元。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发票是复印件,即便是原件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支出相关修复费用;被上诉人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测属于多余工作,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有重复行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中包含同一工作,不能变相增加上诉人承担的费用;修复检测费用属于对上述施工服务结果的鉴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结果满足要求负责,不论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该检测费用均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刘XX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就损害赔偿达成任何意见。本案所涉的纠纷,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安装改造之前已经向法院起诉,因空调安装需要拆装之后重新安装,被上诉人为了装修进度,无奈向上诉人支付了安装改造费。造成房屋损害的事实清楚,改造费属于上诉人侵权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涉及纠纷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向上诉人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三、上诉人的安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空调安装操作截断房屋承重强大梁钢筋导致答辩人房屋损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安装规范GB17790-2008房间空调器安装人员资质要求,规定从事空调器安装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获得相关资质方可上岗,而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资质,且在安装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被上诉人损失。经答辩人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因多处梁上开孔开洞截断钢筋,对房屋安全结构造成影响,被上诉人需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因此,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所有损失。四、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赔偿属于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在房屋损害之后需要通过检测确定修复的必要性,并依据法律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对造成的损失,需要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加固单位对房屋损害做出符合原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的修复方案和实施补救性修复,并提供权威机构修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设计、加固修复检测是被上诉人将受损房屋恢复原状的必需工作。被上诉人要求的赔偿合情合理,且各项费用的发票原件已经由一审法院对原件予以核对。综上,上诉人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刘XX房屋遭受的损失应负担全部的责任。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刘XX系郑州市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三官路××××路交叉口向西50米、长城·六和幸福门三期10号楼9层08号房拆迁安置户。2018年11月5日,原告刘XX委托河南XX公司向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格力中央空调一台,并于当日支付38000元。后由被告XX公司安排工人上门安装,因工人安装问题导致装修暂停。原告刘XX于2018年12月20日委托河南省XX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梁上开孔是否影响结构安全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出具编号为JG201XXXX4497《检测鉴定报告》,其中载明:涉案房屋梁上开洞使梁有效截面减少,影响梁的承载能力;钢筋截断,尤其是梁下部分钢筋截断,影响梁的承载能力,影响构件的结构安全;检测结论为该工程多处梁上开洞截断钢筋现象,对构件的结构安全有影响,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原告刘XX为此花费检测费5000元。2018年12月20日,原告刘XX委托河南省XX公司出具设计方案,工程概况为被损伤的梁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现对其进行加固处理,加固范围为涉案房屋梁开洞位置。原告刘XX为此花费设计费20000元。后由河南XX公司提供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服务,对涉案房屋开洞部分梁焊接修复及粘碳纤维加固处理。为此原告刘XX花费55000元。2019年1月5日,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收取原告刘XX空调改造费3000元。2019年1月11日,原告刘XX委托河南省XX公司对涉案房屋开洞混凝土顶梁的加固施工质量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出具编号为JG201XXXX0110《检验检测报告》,载明检测结论为顶梁加固施工质量满足加固设计图纸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要求。原告为此花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因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安装空调时多处截断房屋承重大梁,对房屋安全结构造成影响,致使原告刘XX因房梁问题支出检测费5000元、设计费用20000元、施工方案及施工服务费55000元、修复检测费用12000元、空调安装改造费3000元,共计95000元,有发票四张及收据一份予以印证,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95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X赔偿损失9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证人赵X出庭作证并提交书面证明一份。因赵X系上诉人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及书面证明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一、关于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其在刘XX起诉前已与刘XX、河南XX公司、物业公司就涉案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的问题。刘XX于2018年12月20日委托河南省XX公司对涉案房屋的梁上开孔是否影响结构安全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0日委托河南省XX公司出具设计方案,后由河南XX公司提供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服务,对涉案房屋开洞部分梁焊接修复及粘碳纤维加固处理;2019年1月11日委托河南省XX公司对涉案房屋开洞混凝土顶梁的加固施工质量进行检测。即在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1月5日收取刘XX“空调改造费”3000元之前,刘XX已经基本完成了对涉案受损房屋的鉴定和修复工作,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与刘XX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的证据,刘XX亦不认可其与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且刘XX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故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其与河南XX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其与刘XX无任何关系的问题。刘XX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在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以实际侵权人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主张损害赔偿,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自己售卖空调的安装施工人,因不当施工造成刘XX房屋安全结构的损坏,应当承担刘XX财产损失赔偿的责任。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主张在梁上安装空调属于行业内统一做法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及刘XX和河南XX公司人员均在场没有提出异议、因物业公司阻挠才导致本案纠纷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房屋、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柱、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河南省XX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认为“梁上开洞使梁有效截面减小,影响梁承载能力;钢筋截断,尤其是梁下部受力钢筋截断,影响梁的承载能力,影响构件的结构安全。”检测结论为“该工程多处梁上开洞截断钢筋现象,对构件的结构安全有影响,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售卖、安装空调的主体,有义务按照国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规范进行安装施工,其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自行采取施工措施,造成刘XX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受损、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因装修公司和刘XX未提异议及物业公司对辖区房屋使用的正常管理而减轻或免除其责任。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刘XX起诉请求为维修房屋支付检测费5000元、设计费20000元、施工方案及施工服务费55000元、修复检测费12000元、空调安装改造费3000元是否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维权的问题。刘XX在房屋构件受到损坏的情况下,委托河南省XX公司对涉案房屋梁上开孔是否影响结构安全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委托河南省XX公司出具设计方案,委托河南XX公司提供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服务,在施工完成后,委托河南省XX公司对涉案房屋开洞混凝土顶梁的加固施工质量进行检测,以上均为刘XX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的必要支出,且刘XX均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佐证,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进行赔偿。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致使涉案房屋的空调需拆装之后重新安装,使刘XX增加了3000元的“空调改造费”,该项费用也应当作为刘XX的实际损失由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玮琦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张向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


其他 消费权益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