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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9)豫0182民初7820号

  原代: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X。

  原告郑州XX公司诉被告河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XX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5万元及利息29.461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6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1日,顺延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河南XX公司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开关柜等设备共计52台,合同标的价为XXX.81元,优惠后实际价款为495万元,付款方式为:1、货到现场安装完毕三日内甲方务必进行满负荷验收合格完毕,付合同款的95%;逾期不验收每延后一天甲方需按合同款的1%(每天)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如30天内河南XX公司仍未支付95%货款,将由徐XX(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未提供身份证号码)全款(含违约金)担保支付;3、剩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无息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履行自身义务,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予以付款,介于双方合作关系,原告未追究被告未按时按约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分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至2013年11月5日,被告已支付货款400万元,尚欠货款95万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货款,并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限期内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中约定的供货义务,且上述合同均已过质保期,但被告却迟延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南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河南XX公司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合同书》,其主要内容为: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提供开关柜等设备共计52台,合同标的价为XXX.81元,优惠后实际价款为495万元,付款方式为:1、货到现场安装完毕三日内甲方务必进行满负荷验收合格完毕,付合同款的95%;逾期不验收每延后一天甲方需按合同款的1%(每天)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如30天内河南XX公司仍未支付95%货款,将由徐XX(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未提供身份证号码)全款(含违约金)担保支付;3、剩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满一年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至2013年11月5日,被告已支付货款400万元,尚欠货款95万元,原告曾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未予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013年8月份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并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截止2013年11月5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万元,尚欠原告货款95万元,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的5%(24.75万元)作为质保金满一年无息付款。现质保期已过,被告未予支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9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自2013年1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扣除质保金24.75万元的支付时间截止至2014年8月30日,对剩余货款70.25万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XX公司货款95万元及利息(其中70.25万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4.75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1元,由被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国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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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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