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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蔡XX诉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罪一案自诉人撤回刑事自诉

马关县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自诉人蔡XX与被告人杨XX是亲戚关系,杨XX常年打工在外,2017年被告人回家,将自家位于烂XX的土地平整种上砂仁,蔡XX认为该块土地权属不明,应当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多次将被告人栽种的砂仁拔掉,2019年1月21日下午5时,被告人经过烂XX,恰遇蔡XX正在破坏砂仁,被告人上前制止,拉扯过程中,蔡XX持木棍对杨XX进行殴打,杨XX抢过木棒,将蔡XX右手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该案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办案民警建议蔡XX提起刑事自诉,2019年5月2日,蔡XX将杨XX诉至文山州马关县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5425.22元。

  二、办案经过:

  快要开庭前,被告人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本律师作为其一审期间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向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相关情况,并到法院查阅了在案卷宗材料,经过开庭、质证、辩论,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自诉人提出的赔偿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事出有因,自诉人存在严重过错,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自诉人与被告人关系特殊,判处刑罚将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无法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辩护律师积极与对方协商,与对方律师沟通交流,最终自诉人同意支付5万元赔偿金,自愿撤回起诉,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当天,自诉人向马关县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

  三、案件结果:

  本经过律师谈判,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赔偿金5万元,自诉人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本案获得良好结果。

  四、律师说法:

  1、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首先考虑以化解矛盾作为首要任务,不能一律将被告人判处刑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关于故意伤害罪量刑的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本案中,双方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属于邻里纠纷,容易化解矛盾,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本案中,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并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XX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针对自诉人正在实施的加害行为,采取抢夺木棒对加害人蔡XX进行还击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本案中造成的危害后果为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被告人抢过木棒仅仅进行了一次还击,并未继续击打自诉人,防卫行为的手段并不过当,应当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即使认定被告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罪,也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3、本案中,自诉人存在相应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中,烂XX的承包地属于被告人的土地,自诉人无任何法律依据,将被告人栽种的砂仁拔掉,侵犯了被告人的财产权益,在被告人对其阻拦的过程中,非但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反而持木棍对被告人进行加害,对纠纷的引发和扩大具有相应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本案中自诉人提出的赔偿部分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虽然自诉人右手受伤,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伤残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

  5、本案中,被告人与自诉人关系特殊,需考虑后续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法不外乎情,本案中自诉人与被告人是亲戚关系,双方素有矛盾,为了土地权属问题才使得纠纷进一步激化,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自诉人无法拿到赔偿,双方之间势必各不相让,在之后的生活中,不免再起争端,无穷无尽,最终,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妥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非常普遍,如何全面分清案件的事发原因,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是否获得谅解,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通常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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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马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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