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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海XX公司生产的马利牌中国画颜料,其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但在市场上有多家其他企业使用与其中国画颜料机器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产品的来源。为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其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XX公司决定通过诉讼实现维权的目的。

  办案经过

  当事人发现市场上有仿冒其中国画颜料包装装潢的产品后,委托律师确定诉讼方案。由于委托人的品牌历史有上百年,期间经历过企业改制等等情况,加上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使用了近20年的时间,很多证据的收集存在困难。律师与当事人一起查询企业档案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最终固定了对方侵权的事实,实现了维权的目的。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画颜料上使用与上海XX公司使用在马利牌中国画颜料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相近似的包装;并赔偿上海XX公司经济损失50000 元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41000 元,共计91000 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仅是仿冒他人的商标标识,他人能够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包装、装潢,也是应当保护的对象。但权利人需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应当在权利成立时即保存相应的权属证据等,以便日后有人侵权,能够全面主张自己的权利。关于本案赔偿金额的,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情况,法院适用了法定赔偿,最终酌定了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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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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