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莲前东路绿洲工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7562XN。
法定代表人:林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崔晟,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市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华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黄素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蒋煜之
书记员李诗嫣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