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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军海、郭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军海,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华,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一鹏,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晟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化工路西段陈庄西。
法定代表人:闫军海,总经理。
上诉人闫军海因与被上诉人郭伟、郑州晟弘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军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华、被上诉人郭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一鹏到庭参加诉讼。郑州晟弘工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军海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闫军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军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闫军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钟晓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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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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