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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址。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成,天津XX律师。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检公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X及其辩护人韩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冯XX在中国XX申领信用卡一张,后于2011年10月29日开卡使用并透支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冯XX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00元,后经XX银行多次催收,其仍未归还欠款。截至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冯XX透支该卡本息共计人民币177003.14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34298.24元。
2011年4月,被告人冯XX在XXX申领信用卡一张,后于2011年5月3日开卡使用并透支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冯XX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000元,后经XX银行多次催收,其仍未归还欠款。截至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冯XX透支该卡本息共计人民币43600.6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6284.56元。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冯XX在天津市津南区渌水道XX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李X的陈述,中国XX及XXX举报材料、营业执照、申办信用卡手续、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等,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16058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XX有坦白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较客观,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XX退赔中国XX人民币134298.24元;退赔XXX人民币2628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忠志
审 判 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魏洪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XX
速 录 员  王XX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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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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