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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伍XX,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向阳,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伍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XX的委托代理人朱向阳、被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XX诉称,被告黄XX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和2013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0元;支付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黄XX辩称,借贷金额属实,但是利息不应当支付,理由如下:借贷的时候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不存在被告违约的情况,故不应当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黄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150000元。注明:“今借到伍XX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黄XX2013年4月16日”。2013年4月19日,被告黄XX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300000元。注明:“今借到伍XX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黄XX2013年4月19日”。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催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银行交易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调查笔录证明双方曾经有过利息的约定,因被告不认可,且借据中未载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以请求自催告后按照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利息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伍XX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伍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07元,减半收取4553.5元,由伍XX负担253.5元,黄XX负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龚梅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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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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