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民。
委托代理人翟方进,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俞金云。
委托代理人周锦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庞青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世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世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优世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睿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