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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公司与江XX、陆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朋,安徽XX律师。
被告:江XX。
被告:陆XX。
原告安徽XX公司(以下称古井XX)与被告江XX、陆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井XX的委托代理人杨X、张朋,被告江XX、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XX诉称:古井XX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古井XX酒既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品牌价值。江XX、陆XX因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判处刑罚。其中,生产并销售假冒古井“原浆献礼”386瓶,价值17980元,生产但未销售假冒古井XX注册商标的商品有4212瓶“原浆献礼”、336瓶“原浆5年”和4瓶“原浆8年”。古井XX认为,江XX、陆XX的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支付因本案支出的费用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江XX辩称:侵权是事实,但对起诉数额有异议,其无能力赔偿。请求依法判决。
陆XX辩称:对侵权无异议,但现在没有能力赔偿。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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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1 星期日 00: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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