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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潘XX、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建成,江苏XX律师。
被告潘XX。
被告相XX。
被告泰州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高永路东XX。
法定代表人黄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潘XX、相XX、泰州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免交(此款原告马XX已经预交42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原告马XX420元)。
审判长周树平
代理审判员王巍
人民陪审员翟兴根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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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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