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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诉与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
委托代理人吴胤征,上海XX律师。
被告汪XX,男。
原告黄XX诉被告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媛媛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胤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3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遭到被告拒绝,甚至原、被告有两次闹到重固派出所,后由派出所民警主持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还款期限延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利息按照约定继续计算。现借款期限再次届满,原告向被告索要还款和利息,又遭到被告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被告偿付原告借款利息12,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要求被告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汪XX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23日止。后双方又签署借款合同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合同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9月30日止。因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遂起诉来院。
审理中,原告表示,2015年4月,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向被告催讨,双方发生冲突,后经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的落款日期写成了实际借款日期。两份合同所涉借款是同一笔款项。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上述证据材料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归还,被告至今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XX借款5万元;
二、被告汪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XX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汪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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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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