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珑,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陈XX。
原告刘XX诉被告戎XX、陈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戎XX、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蒋英怡
人民陪审员任一群
人民陪审员王平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