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代理人邓凯涛,广东XX律师。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白金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佛山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林志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