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谷X,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郑XX,安徽省XX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XX。
委托代理人:徐金安,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谷X负担。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龙 军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汪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8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