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原告谷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谷X,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郑XX,安徽省XX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XX。

委托代理人:徐金安,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谷X负担。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龙 军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汪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8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