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思义,男,汉族,生于1956年4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彪,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4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赵文彪,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4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王运纳,男,汉族,生于1932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左思义、赵文彪与被告王运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左思义、赵文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思义、赵文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思义、赵文彪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左思义、赵文彪负担。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