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行政诉讼

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与谢XX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负责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谢XX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为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600元(48000元×20%)、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计29600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被告就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诉讼事宜,与原告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书》约定:被告于收到赔偿款之日,按赔偿款项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原、被告双方如有违约,需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与原告如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办理:2016年11月9日,原告为被告就劳动关系提出劳动仲裁,2016年12月8日就劳动关系问题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为被告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4月27日原告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就工伤待遇提出劳动仲裁。其后用人单位就工伤认定决定书先后向顺德区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先后三次为被告出庭应诉。2017年12月20日,原告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恢复审理,在劳动仲裁开庭前,被告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和解,和解款为48000元,被告当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撤诉。被告收到工伤待遇款项后拒绝按照委托合同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
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承诺书、顺劳人仲(2016)3863号案件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仲裁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解协议、仲裁决定书、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结论书、顺劳人仲案(2017)1366号案件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仲裁申请书、行政起诉状、传票、行政判决书、行政上诉状、恢复审理申请书、开庭通知、和解协议、撤诉申请书、收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提交了证据的原件予以核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证据的效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因与佛山市XX公司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四项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乙方,…。第五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非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故解除委托,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同日,被告出具承诺书,内容:本人谢XX承诺在收到与佛山市XX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赔偿款之日,按收到赔偿款总额的20%向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注:一、无论办案时间长短、办案程序多少,均按上述比例支付律师费;二、如果赔偿款是分期付款的,则按每次收到赔偿款的20%支付律师费。如本人未经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同意,自行与佛山市XX公司调解,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与佛山市XX公司工伤赔偿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原告为确认被告与佛山市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了申请证据调查和证人出庭,帮助被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并提起了工伤赔偿的仲裁及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以及申请恢复工伤仲裁等工作。在仲裁过程中,被告自行与佛山市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月12日,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准许申请人撤诉。
2018年1月12日,被告出具收据,内容:今收到佛山市XX公司转账到我建设银行账户的48000元。被告收款后,未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未依约支付律师费而提起诉讼,本案属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并不相悖,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律师代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指派的律师就被告的委托事务已完成了相关的工作。因此,被告依法应当向受托人即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原、被告约定按被告获得赔偿款的20%计付律师费,符合上述规定,应为有效。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96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虽然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范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确定违约金制定系以赔偿守约方为主要功能,并非旨在严惩违约方。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因此,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以补偿原告受到的损失为限。依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赔款之日即2018年1月12日向原告支付报酬。因此,原告的损失应为拖欠报酬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高于约定的律师费,明显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违约程度及因此产生的损失情况,依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为律师费的20%即1920元(9600元×20%)。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9600元及违约金192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329元,被告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咏红
人民陪审员  邵 静
人民陪审员  方晓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XX

其他行政诉讼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