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1,女,汉族,生于2002年9月29日,住内乡县。
原告:李X2,男,汉族,生于2009年6月29日,住内乡县。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X(系二原告母亲),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5日,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鑫,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X3,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8日,住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内乡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李X1、李X2与被告李X3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3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1、李X2撤回对被告李X3的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1、李X2负担。
审判员 樊铁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