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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仲冲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仲冲,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伟国、李XX,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仲冲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XX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陈XX确认结欠仲冲借款XXX元,该款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XXX元,自2016年2月起至12月,于每月29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945000元及利息240000元合计XXX元于2017年1月29日前付清,如陈XX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仲冲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含未届履行期部分)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2016年8月8日,权利人仲冲以陈XX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XXX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他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陈XX名下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泾苑北XX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XX(5)上横6号两处不动产,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吴XX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强
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
代理审判员  任 蒙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梁XX
书 记 员  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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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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