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代理人雷X,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垫江县XX内A06-A07号,组织机构代码561XXXX1057-0。
法定代表人蔡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减半收取941.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肖XX
书记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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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
标 的:941.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