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XX。
法定代表人何XX。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XX公司诉被告平度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XX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度市XX的起诉。
原告厦门XX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XX公司撤回对平度市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原告厦门XX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敦收
代理审判员张菁
代理审判员王晓琳
二〇一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