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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与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X,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付X,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诉被告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X负担。
审判员陈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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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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