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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田XX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2465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庆,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曹XX因与被上诉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上诉人曹XX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曹XX接到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但上诉人曹XX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庄晓峰
审判员王泳涌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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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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