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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名报与刘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梅名报,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钟学湖,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明,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梅名报与被告刘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南康区经营世豪贴面厂,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中纤板,欠原告货款80000元,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催要无果。
被告刘永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刘永明因向原告梅名报购买中纤板,于2017年1月24日立据欠下原告货款8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无果,诉来本院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和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永明欠原告梅名报货款80000元,有被告所立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限期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永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名报货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刘永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赖训洪
人民陪审员刘常清
人民陪审员文祥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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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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