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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张沛铭代理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最终使得高院改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经历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一审判决,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涉案专利理应无效。深圳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沛铭律师在代理本案之后,提出了以下代理思路:1、两种键盘在按键之间的间隙、键盘边框厚度上存在的差异是否属于细微区别 根据前面的描述可知,键盘作为一个极为成熟的产品,其设计空间较小。“设计者在特定产品领域中的设计自由度通常要受到现有设计、技术、法律以及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特定产品的设计空间的大小与认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密切关联。对于设计空间极大的产品领域而言,由于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较高,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形式多样、风格迥异、异彩纷呈,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就更不容易注意到比较细小的设计差别。相反,在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的领域,由于创作自由度较小,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可见,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摘自最高院(2010)知行字第37号)

  结合本案来看,长方形设计已为键盘的惯常设计,且键盘作为较早的科技发明已有多年,因此我们认为其设计空间较小。另,将涉案专利与证据4进行比较可知,证据4中按键的间隙大于涉案专利的按键间隙,而且,证据4的边框较宽厚且为圆弧形倒角,而涉案专利为平直的较窄的边框。因此,我所律师团队认为,按键间隙以及边框的厚度理应成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重点,即使两者差别不是特别明显,亦不能使得两者构成近似的产品设计。

  2、键盘背部支架是否属于不易被观察到的部分 基于以下理由,我所认为本案中,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键盘背部支架并非属于不易被观察到的部分:(1)结合前述常识以及3.5.1所述的争议点可知,长方形设计已属键盘的惯常设计,如此,涉案专利中,位于键盘背部的支架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属于较为关注的设计要点,而并非不易被观察到。(2)涉案专利中位于键盘背部的支架与冰箱的底面或者空调上贴近墙面的一侧不同,冰箱或空调体积较大,且使用时一般不会移动,因此,冰箱的底面或者空调上贴近墙面的一侧确属于消费者不易观察到的部分。然而,涉案专利中,由于键盘的体积较小,一般消费者在购买时均会全面观察该产品;另外,如涉案专利的左视图及右视图可见,即使在使用过程中,位于键盘背部的支架亦可从侧面被观察到。综上,我们认为涉案专利中,位于键盘背部的支架并非属于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观察到的部分。最终该案获得了北京高院的改判,维持深圳XX公司的专利权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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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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